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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8日电 据台湾本日消息网报导,店眼前产生车祸撞死人,算“凶宅”?台中市何姓男人以2100万(新台币,下同)购入一间“金店面”,正筹备收租赚钱的同时,却发明店眼前曾产生灭亡车祸,提告请求原屋主削减购屋金,法官认为变乱并不是产生在屋内,不组成凶宅,将全案驳回。
何男指出,透过衡宇中介向张姓屋主以2100万元购入北屯区一地面,且于客岁3月间办好所有权移转挂号,同年11月林姓承租人不肯再续租开早饭店,还搬到对面去开店,当他带人去看屋时,林男还告诉看屋者该屋是“凶宅”,让他屋子租不出去,因此提告请求削减300万元购屋金。
张男则辩驳,“凶宅”界说是指曾产生凶杀或台中汽車借款,自尽致死的衡宇,交通变乱是产生在店眼前马路上,死者是在撞击地面后受伤倒卧在梁柱旁,送医抢救后相隔10小时灭亡,灭亡缘由也与该屋无关。
再者,该店面坐落十字路口,本即轻易产生车祸,若以门路产生车祸即推论影响方圆衡深層肌肉放鬆器,宇的運彩經銷,买卖价值,则十字路口的衡宇买卖价值台北機車借款,应低于冷僻巷道内的衡宇,显与一般买卖行情有违。
台中地院审理后,法官认为,张姓车主因车祸倒卧在该店眼前,那时仍有生命迹象,并不是就地灭亡;且变乱产生在骑楼前,并不是于建物内,难认定因变乱产生,造成衡宇买卖价值削减,因此将全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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