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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湾废弃物清理法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0-8-30 15:22
標題: 台湾废弃物清理法
第1条 为有用断根、处置烧毁物,改良情况卫生,保护国民康健,特制订本法;本法未划定者,合用其它有关法令之划定。

第2条 本法所称烧毁物,分以下二种:

1、一般烧毁物:由家户或其它非奇迹所发生之垃圾、粪尿、动物尸身等,足以污染情况卫生之固体或液体烧毁物。

2、奇迹烧毁物:

(一)有害奇迹烧毁物:由奇迹所发生具备毒性、伤害性,其浓度或数目足以影响人体康健或污染情况之烧毁物。

(二)一般奇迹烧毁物:由奇迹所发生有害奇迹烧毁物之外之烧毁物。

前项有害奇迹烧毁物认定尺度,由中心主管构造谈判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定之。

游离辐射之放射性烧毁物之清算,依原子能相干法律之划定。

第一项第二款之奇迹,系指农工矿厂(场)、营建业、医疗机构、公民营烧毁物断根处置机构、奇迹烧毁物配合断根处置机构、黉舍或构造集团之实行室及其它经中心主管构造指定之奇迹。

第3条 本法所称指定断根地域,谓履行构造基于情况卫生必要,所通知布告指定之断根地域。

第4条 本法所称主管构造:在中心为行政院情况庇护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当局;在县(市)为县(市)当局。

第5条 本法所称履行构造,为直辖市当局情况庇护局、县(市)情况庇护局及乡(镇、市)公所。

履行构造应设专责单元,打点一般烧毁物之收受接管、断根、处置及烧毁物稽察事情。

履行构造应卖力计划一般烧毁物收受接管、断根、处置用地,并协同相干构造优先共同获得用地。

一般烧毁物之收受接管、断根、处置,在直辖市由直辖市当局情况庇护局为之;在省辖市由省辖市情况庇护局为之;在县由乡(镇、市)公所卖力收受接管、断根,由县情况庇护局卖力处置,需要时,县得拜托乡(镇、市)公所履行处置事情。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县情况庇护局应依前项划定完成一般烧毁物事情调解,由县情况庇护局同一处置。

第二项一般烧毁物收受接管项目,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但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得视辖区内特别必要,增订其它一般烧毁物收受接管项目,报请中心主管构造备查。

第6条 主管构造或目标奇迹主管构造依本律例定例划设置烧毁物清算举措措施时,其用地触及都会计画变动者,主管构造、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应和谐都会计画主管构造,依都会计画法第二十七条划定打点变动;触及非都会地皮利用变动者,于报准征收或拨用获得地皮后,依法打点变动编定。完成报编为烧毁物清算专区之地皮,其属公有者,得打点拨用或出租、让售与创办人,不受地皮法第二十五条划定之限定。

第7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为结合设置烧毁物处置场,打点烧毁物断根、处置事情,得订定设置办理法子,报经中心主管构造审定,组设区域性结合断根、处置单元。

第8条 因自然灾难、重大变乱或其它迫切之情事,致现有烧毁物储存、收受接管、断根、处置举措措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情况或影响人体康健之虞时,中心主管构造应会同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及有关构造,并报请行政院批准后,得指定烧毁物告急清算之法子、举措措施、地方及其刻日,不受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氛围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条、情况影响评估法第十六条、公司法第十五条、贸易挂号法第八条及都会计画法、区域计画法、促成财产进级条例有关地皮利用管束划定之限定。

第9条 主管构造得自行或拜托履行构造派员携带证实文件,进入公私场合或拦检烧毁物、残剩土石方断根机具,查抄、采样烧毁物储存、断根、处置或再操纵情景,并命其供给有关资料;烧毁物、残剩土石方断根机具应随车持有载明烧毁物、残剩土石方发生源及处置地址之证实文件,以供查抄。

主管构造或其拜托之履行构造依前项划定为行政查抄时,有以下情景之一者,得截留断根机具、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并得命该断根机具、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之所有人或利用人期限断根处置。需要时,并得@利%6V8s1%用或限%2AN6m%定@利用其动产、不动产或隔离其业务所必需之自来水、电力或其它能源之处罚:

1、公私场合之烧毁物、残剩土石方或其断根机具、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有紧张污染之虞。

2、断根机具装载之烧毁物、残剩土石方有紧张污染之虞。

前项截留断根机具、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功课相干划定,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10条 依前条第二项划定截留之断根机具、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于其所储存、断根、处置或再操纵之烧毁物、残剩土石方已无紧张污染之虞,或该断根机具、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之所有人或利用人妥帖断根处置其烧毁物、残剩土石方,并于缴纳断根机具、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拖吊及保管等相干用度后发回。

截留断根机具、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之时代,以一年为限。但情景特别者,得报经上级主管构造批准耽误一次。

第一项之断根机具、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拖吊及保管等相干用度之收费方法及尺度,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定之。

第二章 一般烧毁物之清算

第11条 一般烧毁物,除应依以下划定断根外,其余在指定断根地域之内者,由履行构造断根之:

1、地皮或修建物与大众卫生有关者,由所有人、办理人或利用人断根。

2、与地皮或修建物相毗连之骑楼某人行道,由该地皮或修建物所有人、办理人或利用人断根。

3、因特别用处,利用门路或大众用地者,由利用人断根。

4、火警或其它灾变产生后,经所有人拋弃遗留现场者,由修建物所有人或办理人断根;无力断根者,由履行构造断根。

5、修建物撤除后所遗留者,由原所有人、办理人或利用人断根。

6、六畜或家禽在门路或其它大众场合便溺者,由所有人或办理人断根。

7、化粪池之污物,由所有人、办理人或利用人断根。

8、四公尺之内之大众巷、弄路面及沟渠,由相对于户或相邻户别离参半断根。

9、门路之平安岛、绿地、公园及其它大众场合,由办理机构断根。

第12条 一般烧毁物收受接管、断根、处置之运输、分类、储存、排挤、法子、装备及再操纵,应合适中心主管构造之划定,其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履行构造得视指定断根地域之特征,增订前项一般烧毁物分类、储存、排挤之划定,并报其上级主管构造备查。

第13条 各级履行构造,应视现实必要,于适本地点及大众场合,设一般烧毁物收受接管、储存装备。

第14条 一般烧毁物,应由履行构造卖力断根,并作得当之卫生处置。但家户之外所发生者,得由履行构造指定其断根方法及处置场合。

前项一般烧毁物之断根、处置,履行构造得报经上级主管构造批准,拜托公民营烧毁物断根处置机构或依报经中心主管构造批准之方法打点。

第15条 物品或其包装、容器经食用或利用后,足以发生以下性子之一之一般烧毁物,致有紧张污染情况之虞者,由该物品或其包装、容器之制造、输入或原料之制造、输入业者卖力收受接管、断根、处置,并由销售业者卖力收受接管、断根事情。

1、不容易断根、处置。

2、含持久不容易腐蚀之成份。

3、含有害物资之成份。

4、具收受接管再操纵之价值。

前项物品或其包装、容器及其应负收受接管、断根、处置责任之业者范畴,由中心主管构造通知布告之。

第16条 依前条第二项通知布告之应负收受接管、断根、处置责任之业者(如下简称责任业者),应向主管构造打点挂号;制造业应按当期业务量,输入业应按向海关申报入口量,于每期业务税申报缴纳后十五日内,依中心主管构造审定之费率,缴纳收受接管断根处置费,作为资本收受接管办理基金,并应拜托金融机构出入保管;其出入保管及应用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前项输入业于向海关申报入口量时,应同时申报容器材质及其它经中心主管构造指定之物品或容器规格等资料。

制造或输入之物品或其包装、容器,不在海内烧毁或利用后不发生烧毁物之责任业者,得检具相干证实文件扣抵业务量、入口量或打点退费。

第一项责任业者打点挂号、申报、缴费方法、流程、刻日、扣抵、退费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谈判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定之。

第一项之费率,由中心主管构造所设之资本收受接管费率审议委员会依材质、容积、重量、对情况之影响、再操纵价值、收受接管断根处置本钱、收受接管断根处置率、稽征本钱、基金财政状态、收受接管嘉奖金数额及其它相干身分审议,并送中心主管构造审定通知布告;资本收受接管费率审议委员会设置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17条 前条第一项之资本收受接管办理基金,应利用于以下用处:

1、付出收受接管断根处置补助。

2、补贴嘉奖收受接管体系、再生操纵。

3、履行构造代清算用度。

4、经中心主管构造评比拜托之公道考核认证集团,其履行考核认证用度。

5、其它经中心主管构造赞成,与一般烧毁物质源收受接管有关之用处。

第18条 依第十五条第二项通知布告之物品或其包装、容器,经食用或利用后发生之一般烧毁物(如下简称应收受接管烧毁物),其收受接管、储存、断根、处置,应合适中心主管构造之划定;其收受接管、储存、断根、处置法子及举措措施尺度,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考核认证集团应依考核认证功课法子之划定,打点应收受接管烧毁物之收受接管处置量考核认证;其考核认证功课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经中心主管构造指定通知布告必定范围以上应收受接管烧毁物之收受接管、处置业,应向主管构造打点挂号,并申报其收受接管、处置量及相干功课情景。

前项收受接管、处置业之范围、挂号、刊出、申报及其它相干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责任业者及收受接管、处置业,得向资本收受接管办理基金申请前条第一款之收受接管断根处置补助,经资本收受接管办理基金审核合适第一项举措措施尺度登科二项功课法子之划定后,予以补助。

前项收受接管断根处置补助之申请、审核办理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19条 中心主管构造指定通知布告责任业者,应于物品或其包装、容器上标示收受接管相干标记;其业者范畴、标记图样巨细、位置及其它应遵行事项,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经中心主管构造指定通知布告之物品或其包装、容器之销售业者,应依中心主管构造之划定,设置资本收受接管举措措施,并履行收受接管事情;其业者范畴、举措措施设置、规格及其它应遵行事项,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20条 主管构造得派员或拜托专业职员携带证实文件进入依第十六条第一项、前条指定通知布告责任业者、销售业者之场合及依第十八条第三项指定通知布告收受接管、处置业之收受接管、储存、断根、处置场合,考核其业务量或入口量、物品或其包装、容器之贩卖工具、原料供给来历、收受接管相干标记、应收受接管烧毁物收受接管处置量,并索取进货、出产、销货、存货凭证、帐册、相干报表及其它产销营运或输收支之相干资料;需要时,并得请税捐稽征主管构造协助考核。

第21条 物品或其包装、容器有紧张污染情况之虞者,中心主管构造得予以通知布告禁用或限定制造、输入、销售、利用。

第22条 中心主管构造得指定通知布告以收受接管嘉奖金方法,收受接管应收受接管烧毁物之种类及其收受接管嘉奖金数额。

销售业应依通知布告之收受接管嘉奖金数额付出消费者,不得回绝。

第23条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由责任业者构成之配合收受接管断根处置组织及依相干律例建立之基金会残剩收受接管断根相干用度,应移拨资本收受接管办理基金,依划定应用。

第24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为履行一般烧毁物之断根、处置,应依断根处置本钱,向指定断根地域内家户及其它非奇迹征收用度。

前项用度之征收方法、计较方法、缴费流程、缴纳刻日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征收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得衡酌现实功课必要,增订前项之外之用度征收相干划定及收费证实标记。

第一项征收用度之数额,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拟订通知布告之。

第三项所增订用度征收相干划定,应报中心主管构造备查。

第25条 前条第一项之一般烧毁物断根处置本钱,包含一般烧毁物断根、处置营业之办理本钱、人工本钱、处置场(厂)地皮利用本钱、回馈金与各项断根处置机具或装备、举措措施之操作保护本钱及依利用年限每一年均匀应包袱之购买本钱、复育本钱,并扣除代断根、处置一般奇迹烧毁物及其它收入。

第26条 前条之一般烧毁物断根处置本钱,应依现实本钱收费。但机具、装备、举措措施、复育本钱,自中华民国九十年起分年征收。

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针对民有民营一般烧毁物焚化厂之每公吨扶植本钱、复育本钱,应自中华民国九十年起分年征收。

第一项之机具、装备、举措措施、复育本钱及前项之扶植本钱,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应自中华民国九十年起专款专储,并于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建立一般烧毁物断根处置基金。中华民国九十年专储之断根处置费,应于基金建立后转存。

前项基金之设置应用及办理法子,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定之。

第三项设置之基金,应专款专用于一般烧毁物断根处置机具或装备、举措措施之重置及一般烧毁物处置场(厂)之复育。

第27条 在指定断根地域内严禁有以下举动:

1、随地吐痰、槟榔汁、槟榔渣,拋弃纸屑、烟蒂、口香糖、水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它一般烧毁物。

2、污染地面、池溏、沟渠、墙壁、梁柱、电杆、树木、门路、桥梁或其他地皮定着物。

3、于路旁、屋外或屋顶曝晒、堆置有碍卫生整齐之物。

4、自烧毁物断根、处置及储存东西、装备或地方中搜拣经烧毁之物。但搜拣依第五条第六项所定收受接管项目之一般烧毁物,不在此限。

5、拋置热灰烬、伤害化学物品或爆炸性物品于烧毁物储存装备。

6、弃捐动物尸身于烧毁物储存装备之外地方。

7、随地便溺。

8、于沟渠弃捐杂物。

9、豢养禽、畜有碍四周情况卫生。

一0、张贴或喷漆告白污染定着物。

一1、其它经主管构造通知布告之污染情况举动。

第三章 奇迹烧毁物之清算

第28条 奇迹烧毁物之清算,除再操纵方法外,应如下列方法为之:

1、自行断根、处置。

2、配合断根、处置:由奇迹向目标奇迹主管构造申请允许设立断根、处置该类烧毁物之配合断根处置机构断根、处置。

3、拜托断根、处置:

(一)拜托经主管构造允许断根、处置该类烧毁物之公民营烧毁物断根处置机构断根、处置。

(二)经履行构造赞成,拜托其断根、处置。

(三)拜托目标奇迹主管构造自行或教导设置之烧毁物断根处置举措措施断根、处置。

(四)拜托主管构造指定之公营奇迹设置之烧毁物断根处置举措措施断根、处置。

(五)拜托依促成民间介入大众扶植法与主理构造签定投资左券之民间机构设置之烧毁物断根处置举措措施断根、处置。

(六)拜托依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订办理法子允许之奇迹之烧毁物处置举措措施处置。

4、其它经中心主管构造允许之方法。

经中心主管构造指定通知布告之奇迹,应置专业技能职员,其采自行断根、处置奇迹烧毁物之奇迹,其断根机具及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应具有之前提、允许、允许刻日、废除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会同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定之。

第一项第二款配合断根处置机构应具有之前提、分级、允许、允许刻日、废除、专业技能职员设置、营运、操作记载与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会同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目所教导设置之烧毁物断根处置举措措施应具有之专业技能职员设置、营运、操作记载与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谈判相干构造定之。

第一项第三款第四目登科五目所设置之烧毁物断根处置举措措施应具有之专业技能职员设置、营运、操作记载与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谈判相干构造定之。

第一项第三款第二目履行构造受托断根处置一般奇迹烧毁物,应依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所定奇迹烧毁物代断根处置收费尺度收费,并共同该奇迹依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划定打点申报。

一般烧毁物或一般奇迹烧毁物之断根处置举措措施,不得归并断根、处置有害奇迹烧毁物。

第29条 奇迹之烧毁物处置举措措施之处置容量有宽裕时,得经处置举措措施地点田主管构造允许,供给其它奇迹利用,不受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限定。

前项宽裕处置量之供给前提、允许步伐、允许刻日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谈判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定之。

第30条 奇迹拜托公民营烧毁物断根处置机构断根、处置其奇迹烧毁物,未合适以下前提者,应与受托人就该奇迹烧毁物之清算及情况之改良,负连带责任:

1、依法拜托经主管构造允许断根、处置该类奇迹烧毁物之公民营烧毁物断根处置机构或履行构造断根、处置,且其拜托种类未逾主管构造允许内容。

2、获得受托人开具之该奇迹烧毁物妥帖处置记载文件。

前项第二款记载文件,应载明奇迹烧毁物种类、数目、处置地址、主管构造批准受托人之允许内容及其它中心主管构造划定事项;其格局,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31条 经中心主管构造指定通知布告必定范围之奇迹,应于通知布告之一按期限打点以下事项:

1、检具奇迹烧毁物清算计画书,送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或中心主管构造拜托之构造审考核准后,始得营运;与奇迹烧毁物发生、清算有关事项变动时,亦同。

2、依中心主管构造划定之格局、项目、内容、频率,以收集传输方法,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申报其烧毁物之产出、储存、断根、处置、再操纵、输出、输入、过境或转口情景。但中心主管构造还有划定以书面申报者,不在此限。

3、中心主管构造指定通知布告之奇迹烧毁物清运机具,应依中心主管构造所定之规格,装配及时追踪体系并保持正常运作。

前项第一款奇迹烧毁物清算计画书之格局及应载明事项,由中心主管构造谈判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定之。

第一项奇迹依划定应施行情况影响评估者,于提报情况影响评估相干文件时,得一并检具奇迹烧毁物清算计画书,送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审查。俟情况影响评估审查通事后,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径予批准。

断根、处置第一项指定通知布告之奇迹所发生之奇迹烧毁物者,应依第一项第二款划定打点申报。

第32条 新设工业区及科学园区之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开辟单元或办理单元,应于区内或区外计划设置奇迹烧毁物处置举措措施;并于奇迹烧毁物处置举措措施设置完成后,该工业区及科学园区始得营运。

现有工业区及科学园区之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开辟单元或办理单元,应于本法批改通事后六个月内,计划完成奇迹烧毁物之处置举措措施,经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批准后,最迟于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仲春三十一日完成设置。

第33条 奇迹没法自行处置其所发生之奇迹烧毁物,亦无奇迹烧毁物处置机构可供拜托处置时,奇迹应妥帖储存其所发生之奇迹烧毁物。需要时,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得向奇迹收取用度,自行或教导设置奇迹烧毁物处置举措措施处置或临时储存之。

第34条 奇迹没法自行清算其所发生之奇迹烧毁物,亦无奇迹烧毁物处置机构可供拜托处置时,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得谈判中心主管构造,指定通知布告特定地域之奇迹,应将其奇迹烧毁物,送至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自行或教导设置之奇迹烧毁物处置举措措施处置。

第35条 中心主管构造,对付需经特别技能处置之有害奇迹烧毁物,得会同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设置得当举措措施,代为储存、断根或处置,并收取需要用度。

前项有害奇迹烧毁物,由中心主管构造会同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通知布告之。

第36条 奇迹烧毁物之储存、断根或处置法子及举措措施,应合适中心主管构造之划定。

前项奇迹烧毁物之储存、断根、处置法子及举措措施尺度,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37条 奇迹对付有害奇迹烧毁物储存、断根、处置之操作及检测,应作成记载妥帖保留三年以上,以供考核。

前项检测之项目、法子、频率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38条 奇迹烧毁物之输入、输出、过境、转口,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申请核发允许文件,始得为之;其属有害奇迹烧毁物者,并应先经中心主管构造之赞成。但奇迹烧毁物经中心主管构造谈判目标奇迹主管构造通知布告属财产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前项奇迹烧毁物之输入、输出、过境、转口之申请资历、文件、审查、允许、允许刻日、废除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奇迹烧毁物有以下情景之一者,制止输入;其种类,由中心主管构造谈判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通知布告之:

1、有紧张风险人体康健或糊口情况之究竟。

2、于海内无得当处置技能及装备。

3、直接固化处置、掩埋、焚化或海拋。

4、于海内没法妥帖清算。

@5%kG7F5%、对海%1bd7m%内@烧毁物处置有故障。

属国际条约列管之一般烧毁物之输入、输出、过境、转口,准用前三项划定打点。

第39条 奇迹烧毁物之再操纵,应依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划定打点,不受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限定。

前项再操纵之奇迹烧毁物种类、数目、允许、允许刻日、废除、记载、申报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谈判中心主管构造、再操纵用处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定之。

第40条 奇迹于储存、断根或处置奇迹烧毁物,风险人体康健或农、渔业时,主管构造应当即命其改良,并采纳告急办法。需要时,得命其停工或破产。

第四章 公民营烧毁物断根处置机构及烧毁物查验

第41条 从事烧毁物断根、处置营业者,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或中心主管构造拜托之构造申请核发公民营烧毁物断根处置机构允许文件后,始得受托断根、处置烧毁物营业。但有以下情景之一者,不在此限:

1、履行构造依第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一项打点一般烧毁物之收受接管、断根、处置、再操纵。

2、依第八条划定告急清算烧毁物所指定之@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

3、依第十四条第二项划定依报经中心主管构造批准之方法断根、处置一般烧毁物。

4、依第十八条第一项划定收受接管、储存、断根、处置一般烧毁物。

5、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目至第五目、第四款之断根机具、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

6、目标奇迹主管构造依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划定自行或教导设置之处置举措措施。

7、中心主管构造会同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依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设置之举措措施。

前项公民营烧毁物断根处置机构允许文件之核发,应副知中心主管构造。

第42条 前条第一项划定之公民营烧毁物断根处置机构应具有之前提、自有举措措施、分级、专业技能职员设置、允许、允许刻日、废除允许、停工、破产、歇业、复业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43条 查验测定机构应获得中心主管构造核发允许证,始得打点本律例定之查验。

前项查验测定机构之前提、举措措施、查验测定职员学履历、允许证之申请、审查、核(换)发、废除、破产、复业、歇业、考核、评鉴等步伐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44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四十二条专业技能职员之资历、及格证书获得、练习、废除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理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会同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定之。

第五章 嘉奖及惩罚

第45条 违背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或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划定,因此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如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九百万元如下罚金;致风险人体康健致使疾病者,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百万元如下罚金。

捏造、变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收费证实标记者,处二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万万元如下罚金。

销售前项收费证实标记者,处一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万万元如下罚金。

第46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五年如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如下罚金:

1、肆意弃捐有害奇迹烧毁物。

2、奇迹卖力人或相干职员未依本律例定之方法储存、断根、处即時比分,置或再操纵烧毁物,致污染情况。

3、未经主管构造允许,供给地皮回填、堆置烧毁物。

4、未依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划定领有烧毁物断根、处置允许文件,从事烧毁物储存、断根、处置,或未依烧毁物断根、处置允许文件内容储存、断根、处置烧毁物。

5、履行构造之职员拜托未获得允许文件之业者,断根、处置一般烧毁物者;或明知受托人不法断根、处置而仍拜托。

6、公民营烧毁物处置机构卖力人或相干职员、或履行构造之职员未处置烧毁物,开具卖弄证实。

无允许文件,以谋划烧毁物断根、处置为常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九百万元如下罚金。

第47条 法人之卖力人、法人或天然人之代办署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从业职员,因履行营业犯前二条之罪者,除惩罚其举动人外,对该法人或天然人亦科以各该条之罚金。

第48条 依本律例定有申报义务,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申报不实或于营业上作成之文书为卖弄记录者,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如下罚金。

第49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如下罚锾,并得没入断根机具、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

1、断根机具、处置@举%yk1T3%措%yk1T3%措%yk1T3%施或装%3R55g%备@之所有人或利用人未于主管构造依第九条第二项所按期限内断根处置其烧毁物、残剩土石方。

2、断根烧毁物、残剩土石方者,未随车持有载明一般烧毁物、一般奇迹烧毁物、残剩土石方发生源及处置地址之证实文件。

3、断根有害奇迹烧毁物者,未随车持有载明有害奇迹烧毁物发生源及处置地址之证实文件。

第50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如下罚锾。经期限改良,届期仍未完成改良者,按日持续惩罚:

1、不依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七款划定断根一般烧毁物。

2、违背第十二条之划定。

3、为第二十七条各款举动之一。

第51条 未依第十六条第一项划定缴纳收受接管断根处置费者,经期限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移送强迫履行,并处应缴纳用度一倍至二倍之罚锾;供给不实申报资料者,除追缴应缴纳之收受接管断根处置费外,并处应缴纳用度一倍至三倍之罚锾,届期仍未缴纳者,移送强迫履行。

有以下情景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如下罚锾。经期限改良,届期仍未完成改良者,按日持续惩罚:

1、违背依第十六条第四项或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定法子。

2、违背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划定。

3、无端规避、故障或回绝第二十条之考核或索取有关资料划定。

4、违背第二十一条中心主管构造划定者。

前二项情节重大者,并得处一个月以上一年如下破产处罚,或命其部门或全数停工。

第52条 储存、断根、处置或再操纵一般奇迹烧毁物,违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划定或依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定办理法子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锾。经期限改良,届期仍未完成改良者減肥方法,,按日持续惩罚。

第53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如下罚锾。经期限改良,届期仍未完成改良者,按日持续惩罚。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停工或破产:

1、储存、断根、处置或再操纵有害奇迹烧毁物违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或依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定办理法子。

2、储存、断根或处置有害奇迹烧毁物,违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划定。

3、违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划定或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准用同条第一项或第三项划定。

第54条 奇迹不遵行依本法所为停工或破产处罚者,本地主管构造得报请中心主管构造转请目标奇迹主管构造,予以歇业处罚。

第55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锾,并期限令其改良,届期仍未完成改良者,得按日持续惩罚:

1、公民营烧毁物断根处置机构违背第十二条划定或依第四十二条所定办理法子。

2、自行断根处置奇迹烧毁物违背依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定办理法子。

3、烧毁物配合断根处置机构,断根处置举措措施所属之公营奇迹或民间机构违背依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定办理法子。

4、有害奇迹烧毁物储存、断根、处置之操作及检测违背依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所定办理法子。

5、烧毁物查验测定机构违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划定。

第56条 违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划定或无端规避、故障或回绝第九条第一项之拦检、查抄、采样或号令供给有关资料者,处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上六万元如下罚锾。

第57条 从事烧毁物储存、断根或处置营业,违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划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如下罚锾,并命其遏制业务。

第58条 烧毁物查验测定机构、查验检测职员违背依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所定办理法子、烧毁物专业技能职员违背依第四十四条所定办理法子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如下罚锾。

第59条 履行稽察职员哀求违背本法之人提醒成分证实,无端回绝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三千元如下罚锾。

第60条 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所称情节重大,系指有以下情景之一者:

1、违背本法统一划定,一年内经二次期限改良,仍继续违背本律例定者。

2、不法弃捐有害奇迹烧毁物者。

3、收受接管、储存、断根、处置、再操纵烧毁物,紧张污染情况者。

4、申请及申报文件卖弄不实者。

5、申请及申报文件卖弄不实者。

6、其它经主管构造认定者。

第61条 本法所称按日持续惩罚,其起算日、暂停日、遏制日、改良完成认定检验及其它应遵行事项,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62条 依本法期限改良或申报,其改良或申报时代,不得跨越九旬日。但情景特别者,得申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准许耽误。

第63条 本法所定行政罚,由履行构造惩罚之;履行构造应作为而不作为时,得由上级主管构造为之。

第64条 依本法惩罚锾案件,触及刑事责任者,应别离惩罚。

第65条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拒不缴纳者,移送强迫履行。

第66条 未依第二十四条划定缴纳一般烧毁物断根处置费者,经期限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移送强迫履行。

第67条 对付违背本法之举动,公众得叙明究竟或检具证据资料,向地点地履行构造或主管构造揭发。

主管构造或履行构造对付前项揭发,经查证属实并处以罚锾者,其罚锾金额达必定数额时,得以实收罚锾总金额收入之必定比例,提充揭发奖金予揭发人。

前项揭发及嘉奖法子,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定之。

主管构造或履行构造为前项查证时,对揭发人之成分应予保密。

第68条 奇迹清算烧毁物所付出之用度,应予财税减免。

奇迹遵照本法有关划定,打点烧毁物清算及资本减量、收受接管再操纵绩效良好者,应予嘉奖;其嘉奖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谈判中心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定之。

第69条 履行构造履行烧毁物收受接管事情,变卖所收受接管烧毁物之所得金钱,应专款专用于打点烧毁物收受接管事情,并得提拨必定比例作为从事烧毁物收受接管事情职员之嘉奖金。

前项收受接管烧毁物变卖所得金钱提拨比例及应用法子,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当局构造、公立黉舍打点一般烧毁物收受接管所得金钱,应于公库设置专户,妥为办理应用。

第六章 附则

第70条 履行构造、公民营烧毁物断根处置机构、配合断根处置机构处置或依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供给处置举措措施之奇迹,得清算辖区之外之烧毁物,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不得限定之。

第71条 不依划定断根、处置之烧毁物,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或履行构造得命奇迹、受托断根处置烧毁物者、中介不法断根处置烧毁物者、允许或因重大差错致烧毁物遭不法弃捐于其地皮之地皮所有人、办理人或利用人,期限断根处置。届期不为断根处置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或履行构造得代为断根、处美白牙膏推薦,置,并向其求偿清算、改良及衍生之需要用度。届期未了债者,移送强迫履行;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或履行构造得免供给担保向高档行政法院声告假拘留收禁、假处罚。

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或履行构造依前项划定代为断根、处置烧毁物时,得不经地皮所有人、办理人或利用人赞成,强迫进入公私场合举行有关采样、检测、断根或处置等相干办法。

第一项需要用度之求偿权,优于一切债权及典质权。

直辖市、县(市)主管构造或履行构造代为断根、处置第一项烧毁物时,得拜托得当公民营烧毁物断根处置机构断根、处置之。

第72条 公私场合违背本法或依本法授权拟订之相干号令,而主管构造疏于履行时,受害人民或公益集团得叙明疏于履行之详细内容,以书面告诉主管构造。主管构造于书面告诉投递之日起六旬日内仍未依法履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集团得以该主管构造为被告,对其怠于履行职务之举动,直接向高档行政法院提告状讼,哀求判令其履行。

高档行政法院为前项裁决时,得依权柄判命被告构造付出得当状师用自體脂肪新莊,度、侦测判定用度或其它诉讼用度予对有用断根、处置烧毁物有详细进献之原告。

第一项之书面告诉格局,由中心主管构造谈判有关构造定之。

第73条 各级主管构造依本法核(换)发允许文件、证照、受理审查、查验,应收取允许费、证照费、审查费或查验费。

前项收费尺度,由中心主管构造谈判有关构造定之。

第74条 主管构造、目标奇迹主管构造得指定或拜托专责机构、相干构造打点烧毁物钻研、练习及办理之有关事宜。

第75条 烧毁物检测法子及品格管束事项,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76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中心主管构造定之。

第77条 本法自颁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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